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怎样享受税收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一)根据8号公告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物资清单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二)根据8号号公告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1.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 自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四、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五、企业申报流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六、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扒开税雾收集整理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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